各區縣(功能區)醫療保障部門,市醫療保險事業中心,各有關單位: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后,為進一步完善我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現就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部分政策調整如下:
一、參保人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產前檢查費用,實行按人頭定額結算,標準為1200元,超過35周歲(含35周歲)懷孕的增加600元。
二、參保人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不伴有生育并發癥的,實行按定額結算,實際發生費用低于定額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的按定額結算,具體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以下標準支付:
1.懷孕2個月以內(含2個月)引流產的700元;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引流產的2100元;懷孕4個月以上(含4個月)引流產的2700元。
2.順產2700元,每增加一個胎兒增加500元;陰式手術產3100元,每增加一個胎兒增加500元;剖宮產5500元,疤痕子宮(有子宮手術史)增加700元;生育同時做絕育手術增加390元。
3.放置或取出宮內節育器350元;因病情需住院取出宮內節育器(門診取環失敗、節育器嵌頓等)2000元;絕育手術費1200元;復通手術費1800元。
三、參保人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醫療費用,伴有生育并發癥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按定額結算和按服務項目結算相結合的辦法。對“妊娠劇吐”等25種情形實行按病種定額結算,實際發生費用低于定額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的按定額結算;對“子宮破裂”等12種情形實行按服務項目結算,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費用據實結算。(具體標準見附件)
四、單位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生育前六個月以上無工作單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且未享受生育醫療費待遇的,按照女職工生育醫療費(含產前檢查費、生育并發癥)標準的50%享受生育補助金。男職工的配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生育醫療待遇,按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職工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其所在單位已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其繳費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按規定支付;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退休后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生育保險按規定支付。
六、參保在職職工生育時連續足額繳費不滿1年的,待用人單位連續為職工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年后,由統籌基金按女職工生育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補支職工生育津貼。
七、參保職工在生育或引流產前1年變動工作單位的,其生育津貼按照生育或引流產前1年內工作過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加權平均數計發。
八、生育津貼實行按月發放,女職工產假期間,所在用人單位應繼續按規定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機關事業單位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生育補助金標準參照企業執行。上述政策措施與之前我市有關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為準。今后,如上級調整相關政策,按新調整后的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