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者入職新的工作單位后,單位安排勞動者先進行工作培訓,培訓結束后才開始正式上班,此種情形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是何時?
1
案例
薛某于2018年6月30日畢業某建筑大學,畢業后自2018年7月1日起由某建筑公司安排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工作培訓,同年9月1日才開始前往該公司正式參加工作。
該單位等薛某到公司正式上班后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并約定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后工資。后雙方因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糾紛,薛某主張與建筑公司于2018年7月1日起建立勞動關系,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而建筑公司則認為雙方勞動關系建立時間為2018年9月1日,前兩個月是對薛某進行的培訓,不應認定為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同時,培訓期間薛某也未向公司提供勞動。
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未達成一致,后薛某申請勞動仲裁,那么,薛某的仲裁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1
解答
結果:仲裁委支持了薛某的仲裁請求,認為雙方于2018年7月1日起即建立勞動關系,故應當支付薛某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薛某在2018年7、8月雖然在培訓,但此培訓也是該建筑公司為了讓薛某入職后更好地開展工作,屬于工作的延伸,因此,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應當從2018年7月1日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