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但有些用人單位卻找理由停發工資該怎么辦?
提問:我與勞務派遣公司簽了一年期勞動合同,但工作一個多月就沒有活干了。此后,我找公司討要未工作期間的工資,公司答復稱:“不勞動者不得食。你沒有付出勞動,怎么給你發工資?”請問,在公司堅持不給一分錢的情況下,我該如何主張權利?
解答: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因此,在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公司應當按照您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您按月支付報酬而不得以您未進行勞動為由克扣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您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務派遣公司的違法行為,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此外,《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您可以向勞務派遣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